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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宗惠与重庆发道科技有限公司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惠,王胜利,重庆发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835号原告:周宗惠,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胜利,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发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8号2幢1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2810432L。法定代表人:王胜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惠诉被告王胜利、重庆发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宗惠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文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