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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从霞与赵祥发、朱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从霞,赵祥发,朱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682号原告:周从霞,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赵祥发,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朱琳,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周从霞诉赵祥发、朱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周从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祥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琳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从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周从霞负担。审判员  刘晓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梦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