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曲志国与北京万朋京徽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志国,北京万朋京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曲志国,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京启兴业经贸有限公司部长,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万朋京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28号四层五层。原告曲志国诉被告北京万朋京微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6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6499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6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宁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许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