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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鑫冠物资有限公司、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鑫冠物资有限公司,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段满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263号申请人:聊城市鑫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付坟村。法定代表人:王双路,总经理。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东城高科园九洲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士恒,总经理。被申请人:段满敬,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申请人聊城市鑫冠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段满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3850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段满敬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