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4731苏州台合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台合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7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台合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飞。被执行人: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温洁。申请执行人苏州台合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63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台合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42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名下有浙C×××××汽车一辆,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轮候查封(本案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均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2、被执行人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浙江省瓯海市郭溪泰康路24号工业用地厂房一套,该厂房设定有大额抵押且现有瓯海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已向在先查封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3、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4561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黄延杰审判员 牛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