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林俊、李洪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俊,李洪花,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炉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95号申请执行人杨林俊,男,1951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李洪花,女,1949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炉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玉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俊、李洪花与被执行人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炉坊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