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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健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4984号原告:胡健,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997506。法定代表人:肖汉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衍,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翠婷,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健诉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健、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衍、肖翠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5.90元并赔偿原告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3日,原告在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一盒森永多乐福水果味硬糖,单价15.9元/盒,该商品系进口食品,但标签上未标有代理商的相关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告应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辩称,商品系合格商品,有相应的检测证明,虽然没有加贴代理商标签,但商品本身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属于标签瑕疵,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的规定不承担惩罚性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3日,原告在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一盒森永多乐福水果味硬糖,单价15.9元/盒。庭审中原告胡健举示了该硬糖,该硬糖包装上用中文标注了台湾制造及生产商、营养成分表、配料等信息,但未标注代理商的相关信息。本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本案中,虽然原告购买的商品上未标注代理商的相关信息,有一定的瑕疵,但该情形不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原告要求退货及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