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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青岛康润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青岛康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康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永峰,总经理。上诉人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23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长期的交易中,从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故不存在管辖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高密市,故应将本案移送高密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青岛康润纺织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供的两份其(甲方)与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均约定,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甲方即青岛康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