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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颜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颜金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贵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金龙,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上诉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铁刚审 判 员  杨蔚堃代理审判员  韩东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贾沛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