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彭秀梅、柴尔信、柴天娇与高玉生、唐和平、紫金保险公司及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秀梅,柴尔信,柴天娇,高玉生,唐和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077号原告:彭秀梅,女,195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原告:柴尔信,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彭秀梅丈夫。原告:柴天娇,女,2002年6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柴少岗女儿。法定代理人:杨娜,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系柴天骄母亲。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边高义,杭锦后旗二道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玉生,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告:唐和平,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代表人:段少峰,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公司)。代表人:陈建权,公司经理。原告彭秀梅、柴尔信、柴天娇与被告高玉生、唐和平、紫金保险公司及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彭秀梅、柴尔信、柴天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玉生、唐和平、紫金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秀梅、柴尔信、柴天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秀梅、柴尔信、柴天娇撤回对被告高玉生、唐和平、紫金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彭秀梅、柴尔信、柴天娇承担。审判员 吴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