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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晓松与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松,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保146号申请人:王晓松,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樟树市。被申请人: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夏。申请人王晓松与被申请人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晓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王晓松以保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晓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阳兔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