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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晓雨与闫宝龙、张桂琴、闫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雨,闫宝龙,张桂琴,闫宝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242号原告:李晓雨,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闫宝龙,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张桂琴,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闫宝才,男,55岁,住大庆市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雨与被告闫宝龙、张桂琴、闫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雨将诉讼标的额降至10000元并于2017年6月5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2元退回3137元,余额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