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晓雨与闫宝龙、张桂琴、闫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雨,闫宝龙,张桂琴,闫宝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242号原告:李晓雨,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闫宝龙,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张桂琴,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闫宝才,男,55岁,住大庆市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雨与被告闫宝龙、张桂琴、闫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雨将诉讼标的额降至10000元并于2017年6月5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2元退回3137元,余额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