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启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054号被告人杨启祥,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小学文化,原系东莞市大岭山镇连平村建筑工人,住乐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启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启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杨启祥途经东莞市大岭山镇连平村小连平综合市场美颖百货商行门口时,看见一辆三轮车上有被害人王某的手提包,便起贪念将手提包藏在衣服里后盗走,随后拿走包内的现金约7500元,并将手提包扔在附近。王某发现手提包被盗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锁定了杨启祥,后于2017年2月18日8时30分许发现杨启祥,遂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破案后,已找回上述手提包,但未能缴回上述现金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杨启祥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启祥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启祥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启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启祥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启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杨启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王共喜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