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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473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娄绍杰、王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绍杰,王俊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1473上诉人(原审被告):娄绍杰,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霞,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江,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锋,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娄绍杰因与被上诉人王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娄绍杰及其诉讼代理人张继军、被上诉人王俊霞的诉讼代理人王旭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娄绍杰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没有查清事实,判决错误。上诉人已出具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以“借据”形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一审却没有认定,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王俊霞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1、上诉人就上诉状中所诉事实不属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且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所写的借据内容不仅有借款的数额还有约定的利息。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借据所写日期双方已经离婚半年,借据写以后被上诉人当天在银行提取18万元交给上诉人,且双方在离婚时候的协议书没有任何财产约定。被上诉人王俊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8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6日计算至债务偿还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俊霞与娄绍杰于2011年7月15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1月22日在禹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7月16日,娄绍杰向王俊霞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借到王俊霞现金壹拾捌万元整。……以后如有再与……有关系,一是如数返还王俊霞壹拾捌万元现金并附加月息壹分伍利息,二是……,三是将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娄绍杰14.7.16”。庭审中被告称该钱款系原被告协议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原告应当给付给被告的,被告不应当归还给原告。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娄绍杰向王俊霞借款逾期未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关于该钱款系原被告协议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借据中显示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条件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该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无效。故王俊霞要求娄绍杰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过高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一、被告娄绍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俊霞借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俊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娄绍杰与被上诉人王俊霞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问题,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王俊霞向娄绍杰出借现金18万元,娄绍杰认可收到王俊霞18万现金,且向王俊霞出具了借据,二人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上诉人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但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的附条件条款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关于上诉人娄绍杰提出借款系双方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因该借款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娄绍杰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娄绍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蒋家康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艳娜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