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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慧珍、谢荣贵等与邓衍奇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珍,谢荣贵,邓衍奇,陈生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996号原告:刘慧珍,女,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谢荣贵,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邓衍奇,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陈生泉,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刘慧珍、谢荣贵与被告邓衍奇、陈生泉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原告刘慧珍、谢荣贵与被告邓衍奇、陈生泉因双方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产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曾于2016年4月14日起诉至我院,被告邓衍奇、陈生泉在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请求,要求继续履行上述协议。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津0106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反诉原告)邓衍奇已提起上诉,二审仍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刘慧珍、谢荣贵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上述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前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前述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德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