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国龙与刘书光、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龙,刘书光,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财保13号申请人:张国龙,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生,住阜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建亮,男,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书光,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生,住石家庄市行唐县。被申请人: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地址:行唐县龙州大街西段。申请人张国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书光、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的“冀A×××××、冀A×××××”号半挂车。申请人张国龙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国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书光、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的“冀A×××××、冀A×××××”号半挂车,查封期间由阜平县太昌停车场存放,不准买卖、转移、毁损。期限为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案件申请费2298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