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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与倪建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倪建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262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22号金凤凰南湖御景御景阁9、10楼。主要负责人:林飞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祖贵,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宁,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建湖,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与被告倪建湖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971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胡艳杰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