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覃桂美、熊国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桂美,熊国贵,韦红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覃桂美,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熊国贵,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韦红妹,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覃桂美与被执行人熊国贵、韦红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熊国贵、韦红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国贵、韦红妹向申请执行人李雪环履行(2016)桂10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1002执645号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