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3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迁安市力聚商贸有限公司与滦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力聚商贸有限公司,滦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3民初2284号原告:迁安市力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扣庄乡半坡营村西。法定代表人:曹立军,职务,经理。被告:滦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华岩步行街49。法定代表人:高志刚,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亭,男,公司员工。原告迁安市力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迁安市力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军、被告滦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迁安市力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8353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商贸经营企业自2014年起被告从原告出购买立白洗衣粉、洗衣皂等货物,截止到2017年5月1日,经原、被告核对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货款8353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托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被告滦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滦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承认迁安市力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迁安市力聚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滦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迁安市力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35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由被告滦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