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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潘集区芦集镇瑞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潘集区芦集镇瑞丰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28号,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集区芦集镇瑞丰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芦集镇庙后市场。经营者:李殿侠,女,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集区芦集镇瑞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皖04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潘集区芦集镇瑞丰商店经营者李殿侠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集区芦集镇瑞丰商店经营者李殿侠名下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