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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黄雪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黄雪玉,韦前峰,韦山峰,韦省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监2号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地址:贵港市中山路12号。原审被告黄雪玉,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原审被告韦前峰,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壮族,住址:贵港市港北区。原审被告韦山峰,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原审被告韦省峰,男,1959年11月02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原审被告黄雪玉、韦前峰、韦山峰、韦省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港北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韦永新审判员  温新星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