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付恩信、刘衍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恩信,刘衍安,于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恩信,男,汉族,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刘衍安,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于春霞,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恩信与被执行人刘衍安、于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衍安、于春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人款项14304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