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汤清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清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476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清铎,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商,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1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3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清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旗,杨雪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清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汤清铎与朋友吕学龙等四人在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英庄街吃饭喝酒。18时30分许,汤清铎与其叔父汤河义一起在南阳市体育中心旁边农家院吃饭时又喝两罐哈尔滨啤酒。20时30分许,汤清铎酒后驾驶苏E-×××××号黑色戴纳肯览胜小型越野车沿南阳市滨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盐业局门口附近路段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勤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鉴定,被告人汤清铎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202.32mg/100ml。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汤清铎的供述;2.血醇鉴定报告;3.被告人汤清铎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清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汤清铎与朋友吕学龙等四人在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英庄街吃饭喝酒。18时30分许,汤清铎与其叔父汤河义一起在南阳市体育中心旁边农家院吃饭时又喝两罐哈尔滨啤酒。20时30分许,汤清铎酒后驾驶苏E-×××××号黑色戴纳肯览胜小型越野车沿南阳市滨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盐业局门口附近路段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勤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鉴定,被告人汤清铎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202.3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汤清铎的供述;血醇鉴定报告;被告人汤清铎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清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汤清铎到案后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汤清铎的酒精程度,驾驶路段,造成的危害后果,本院酌定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清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在被告人缓刑期间禁止饮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