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德武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武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武,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武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陈德武应陈德永(另案处理)要求,以自己名义向宁波银行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称宁波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02)。2014年1月,被告人陈德武应陈德永、章某(另案处理)要求通过电话向宁波银行申请放款后,透支该卡内人民币30万元(其中20万由陈德永使用,10万由陈德武使用),并申请分期还款,至同年12月份停止还款。经宁波银行二次向其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之后被告人陈德武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经查,被告人陈德武伙同陈德永共恶意透支很行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207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德武退出透支卡及利息共计2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林某1、林某2、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归案经过、企业法人基本情况,银行交易清单,扣押清单和决定书,宁波银行个人转账凭证,信用卡申领记录,催收记录,EMS快递单,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巨大,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德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应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德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雪雪人民陪审员 曾祥亮人民陪审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政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