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进荣与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荣,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246-1号申请执行人张进荣,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珊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有道,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5民终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进荣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48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回案款134185元,并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进荣,剩余部分案款申请��行人张进荣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177号民事判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