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富花、郭建忠等与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家堡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富花,郭建忠,梁利英,郭忠藩,侯春爱,郭晋明,王永花,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家堡信用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富花,女,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忠,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利英(系郭建忠之妻),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忠藩,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春爱(系郭忠藩之妻),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晋明,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花,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家堡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崔剑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军,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富花、郭建忠、梁利英、郭忠藩、侯春爱、郭晋明、王永花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家堡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674号民事,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富花、郭建忠、梁利英、郭忠藩、侯春爱、郭晋明、王永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富花、郭建忠、梁利英、郭忠藩、侯春爱、郭晋明、王永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11元,减半收取1055.5元,由上诉人杨富花、郭建忠、梁利英、郭忠藩、侯春爱、郭晋明、王永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米青山审判员 孙爱英审判员 李铁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骆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