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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史珊珊与韩洁、韩光超、韩佳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珊珊,韩洁,韩光超,韩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49-1号申请执行人:史珊珊,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韩洁,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咸阳市乾县。被执行人:韩光超,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韩洁之弟。被执行人:韩佳林,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韩洁之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珊珊与被执行人韩洁、韩光超、韩佳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款项80550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嗣后,申请执行人史珊珊与被执行人韩光超、韩佳林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之款项163185元及双方另有债务100000元(债权人为史珊珊,债务人亦为韩洁、韩光超、韩佳林),扣减已到位80550元后,下余182635元一并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韩光超、韩佳林于2017年8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不少于15000元,以后每季度付款不少于1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时止。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完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执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