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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04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查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