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志亮与陈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亮,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3217号申请人刘志亮,男,汉族,1983年11月26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个体,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陈龙,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个体,住库尔勒市。申请人刘志亮与陈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0658.72元,执行费359.8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龙名下车辆手续查封。现被执行人陈龙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学军审判员 周 巍审判员 段凤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若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