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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武城县古贝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田源鸡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古贝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田源鸡餐饮有限公司,杨素青,田园婆婆(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杨,杨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237号之一申请人武城县古贝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欣隆大酒店五楼。法定代表人杜荣明。被申请人北京田源鸡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大兴怀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杨素青。被申请人杨素青,女,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田园婆婆(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永乐大街2号1幢。被申请人张杨,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杨淑琴,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怀柔区。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武城县古贝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田源鸡餐饮有限公司、杨素青、田园婆婆(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杨、杨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237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淑琴、张杨在田园婆婆(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杨淑琴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21号楼1层2万元102号的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淑琴、张杨在田园婆婆(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杨淑琴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21号楼1层2单元102号的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