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6民初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卫宏与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宏,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706民初971号之一 原告:吴卫宏,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3983K。 法定代表人:盛昌其。 原告吴卫宏诉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吴卫宏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卫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计94.50元,由原告吴卫宏负担。 审判员  文先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洪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