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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92黄显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3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显刚,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肄业,在重庆市翔渝建材厂工作,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在四川省富顺县。2009年9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4年12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治辰,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显刚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显刚及其辩护人李治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黄显刚在无锡汇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租车为名骗得车牌号为苏B×××××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68000元)1辆,并于同月23日将该车以人民币20000元抵押给曹某。被告人黄显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樊某已花人民币26000元将苏B×××××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赎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显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樊某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曹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显刚的辨认笔录;樊某的苏B×××××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黄显刚伪造的苏B×××××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黄显刚机动车驾驶证、汽车质(抵押)借款合同、车辆转押协议;银行卡交易记录;锡梁价刑[2017]46号价格认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和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车辆信息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黄显刚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显刚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显刚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显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显刚曾因受刑事和行政处罚,不思悔改,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黄显刚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显刚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当庭提出被告人黄显刚的家属愿意积极退赔,涉案车辆已经归还,已挽回了损失,且其家庭困难,请求对被告人黄显刚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家属没有对被害人退赔,涉案车辆是由被害人自己赎回,不存在挽回被害人的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更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综观被告人黄显刚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显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显刚退赔被害单位相应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莉波审 判 员  张宏元人民陪审员  徐仲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倪曼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