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恒宝、常熟市标准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恒宝,常熟市标准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828号原告: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淦昌路41号。法定代表人:常德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市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恒宝,男,195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常熟市标准件厂,住所地常熟东南开发区新安江路。法定代表人:赵庆云,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虹,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市常盛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恒宝、常熟市标准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审理中,因原告经本院催缴,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温肖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