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254、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成都欣恒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岷江雪化学有限公司与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欣恒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岷江雪化学有限公司,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254、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欣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段388号5栋1单元1709号。法定代表人陈旭申请执行人成都岷江雪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大件路白家段280号空港国际城2栋1单元13011。被执行人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衡东县大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新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24民初2092、2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号向被执行人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衡东县大浦镇工业园(荣桓科技)的土地一块,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11预-00**。二、查封时间为三年。2017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