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宝明与白广安、马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明,白广安,马德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44号原告:王宝明,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白广安,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马德勤,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明与被告白广安、马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