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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宝明与白广安、马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明,白广安,马德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44号原告:王宝明,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白广安,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马德勤,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明与被告白广安、马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