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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 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异1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清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王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某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笫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某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 赟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