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 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异1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清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王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某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笫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某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 赟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