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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常某某诉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新强村角门组、王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新强村角门组,王某2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252号原告:常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新强村角门组。法定代表人:王某1,组长。被告:王某2,男,汉族,村民。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新强村角门组、王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