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邵凤宇与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凤宇,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初10号原告:邵凤宇,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华烁路303-304室。法定代表人:沈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铃,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勇,男,该公司职员。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跃国,男,该公司职员。原告邵凤宇与被告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邵凤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凤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凤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46,249.00元,减半收取计73,124.50元,由原告邵凤宇负担。审 判 长 湛少鹏审 判 员 陈 萍人民陪审员 章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