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闫怀宇与董中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怀宇,董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651号申请执行人:闫���宇,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董中强,男,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闫怀宇与被执行人董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怀宇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中强给付案款22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中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2016年10月15日、2017年3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董中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董中强所有的房产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某小区XX室,无车辆登记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新民初字第0306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中强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某小区XX室房产。6.2017年5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中强于2017年6月1日还款20000元,2018年2月1日还款80000元,余款于2018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2017年6月5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20000元。7.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20000元。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本案短期无法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铭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