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海光与被执行人宽城富通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海光,宽城富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35号申请执行人卢海光,男,1987年3月10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宽城富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玲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卢海光与被执行人宽城富通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