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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汤宇与靖思颖、于明祥、施光兰、靖心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宇,靖思颖,于明祥,施光兰,靖心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汤宇,男,汉族,1984年7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靖思颖,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被执行人:于明祥,男,汉族,1985年7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施光兰,女,汉族,1963年6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被执行人:靖心为,男,汉族,1964年7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申请执行人汤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靖思颖、于明祥、施光兰、靖心为民间借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字第7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靖思颖、于明祥、施光兰、靖心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靖思颖、于明祥、施光兰、靖心为名下均无房屋、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汤宇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