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喜宝、张增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石喜宝,张增玲,刘成强,石金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87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喜宝,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张增玲,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县。被执行人刘成强,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石金晓,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喜宝、张增玲、刘成强、石金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喜宝、张增玲、刘成强、石金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喜宝、张增玲、刘成强、石金晓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