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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丁文超与王全全、王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超,王全全,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269号原告:丁文超,男,27岁,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被告:王全全,男,28岁,汉族,驾驶员,住盱眙县。被告:王军,男,35岁,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945020X8(1/1)。主要负责人:唐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丁文超与被告王全全、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丁文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文超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文超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钟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