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3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慧诉被告中意达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京玉电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慧,中意达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京玉电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3民初158号原告:韩慧。被告:中意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保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山西京玉电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柱,该公司经理。原告韩慧诉被告中意达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京玉电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韩慧于2017年6月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慧负担。审判员 张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