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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志忠与张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忠,张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韩志忠,住白城市通榆县。被执行人:张秀英,住白城市通榆县。韩志忠与张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志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荆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