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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中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国,吴中央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465号自诉人徐小国,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吴中央,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徐小国以被告人吴中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徐小国与吴中央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徐小国自愿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小国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原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