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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6执31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彭尔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彭尔良,刘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31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住所地:铜鼓县永宁镇三八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9218265-5。负责人:万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彭尔良,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修水县人,江西宏禹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刘雪英,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修水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彭尔良、刘雪英(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16)赣0926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中,查封位于铜鼓县××××号彭尔良所有四套房屋,现因其中三套房屋已被本院拍卖,足以清偿申请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尔良、刘雪英所有的坐落于铜鼓县永宁镇城南中路289号-14号101号、102号、402号、502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诗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