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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300高邮市富民饲料厂与王本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富民饲料厂,王本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富民饲料厂,住所地在高邮市三垛镇东首。负责人:陈少伟,该厂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本定,男,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富民饲料厂与被执行人王本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本定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6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