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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国惠、李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惠,李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赵国惠,女,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震,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赵国惠与李震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03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102017.14元,但在其他银行财产、社会保险、车辆、房产方面均无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赵国惠申请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