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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与安阳市通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王彦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安阳市通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王彦福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164号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地址:安阳市梅东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可,职务:代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锋,汪海涛,安阳市关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市通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人民大道142号。被告:王彦福,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安阳市通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王彦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玉萍审 判 员  郭永革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俊浩 关注公众号“”